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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前严厉】严查律师违规收费:一案私自收费,律师、律所、律所主任都受处罚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期,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2家律师事务所、5名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1130278984


经查,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升正所陈小令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该所存在对本所律师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陈小令律师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陈小令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159163


经查,陈小令律师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私自收取费用。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陈小令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彭长林律师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彭长林

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662665


经查,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升正所陈小令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彭长林律师作为升正所负责人存在对本所律师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彭长林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他处罚信息


关于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1230556664


经查,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对律所印章管理不严格,在未与当事人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为李常清律师出具所函,存在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北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1日对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李常清律师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李常清

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210788797


经查,李常清律师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私自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渝北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1月21日对李常清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周厚全律师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周厚全

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258630


经查,周厚全律师以个人账户私自收取代理费,且未及时将代理费交回律所。渝北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2月17日对周厚全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隆健波律师

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隆健波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910097119


经查,隆健波律师先以个人名义收取了本案律师服务费用,后虽将费用交回律所,但已构成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沙坪坝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9日对隆健波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自:重庆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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